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yè)學校文化課、專業(yè)課教師資格(以下統(tǒng)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職業(yè)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yè)課教師資格(以下統(tǒng)稱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職業(yè)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tǒng)稱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guī)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職業(yè)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yè)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取得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學歷,并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 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fā)放,屬于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于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fā)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jù)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并有兩名相關專業(yè)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 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guī)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guī)定,并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y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yè)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格式。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fā)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yè)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蛘咂渌逃龣C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guī)定的相應學歷,并依照本章規(guī)定,經認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fā)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成都市金堂縣平橋鎮(zhèn)幼兒園政策及流動人口子女報讀指南======一、成都市幼兒園政策概述-------------成都市,作為四川省的省會城市,其教育資源豐富,包括各類幼兒園。對于成都市金堂縣平橋鎮(zhèn)的幼兒園政策,主要依據(jù)成都市的學前教育政策進行制定和實施。成都市重視學前教育的普及和發(fā)展,積極推進幼兒園建設,努力實現(xiàn)學前教育的公益普惠發(fā)展。對于幼兒園的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以保障幼兒教育的
成都金堂縣平橋鎮(zhèn)幼兒園政策與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指南=======一、成都幼兒園政策概述-------------成都市,作為四川省的省會城市,其教育資源豐富,教育體系完善。針對幼兒階段的兒童教育,成都市有一系列明確的政策規(guī)定,旨在確保所有兒童都能享受到優(yōu)質的學前教育。對于成都市金堂縣平橋鎮(zhèn)來說,也實施了這些政策。這些政策強調公平性,不論孩子的戶籍和社保狀況如何,只要符合入學年齡要求,都有資格申請當?shù)?/p>
成都市金堂縣平橋鎮(zhèn)幼兒園政策及流動人口子女報讀指南=======一、成都市幼兒園政策概述-------------成都市教育局為了普及優(yōu)質的學前教育,制定了相應的幼兒園政策,鼓勵并保障所有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這其中也包括對流動人口子女的特殊關照,確保他們能在成都享受到公平、有質量的教育資源。二、流動人口子女報讀幼兒園的途徑---------------對于在成都務工或生活的流動人口家庭,其
成都金堂縣平橋鎮(zhèn)幼兒園咨詢——針對流動人口子女報名及學費等相關問題解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流動人口數(shù)量也在不斷增加,其中許多家庭帶著孩子來到成都這樣的城市生活和工作。對于在成都的流動人口家庭來說,了解當?shù)氐挠變簣@政策,包括報名、學費、學雜費等要求顯得尤為重要。以下就關于成都市金堂縣平橋鎮(zhèn)幼兒園的相關信息,為流動人口家庭提供咨詢參考。一、成都市幼兒園政策概述-------------
成都市金堂縣平橋鎮(zhèn)民辦幼兒園信息及學費概述——流動人口子女報讀指南與幼兒園教育費用解析一、成都市幼兒園政策概述成都市作為四川省的省會城市,一直以來高度重視幼兒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為了保障幼兒接受優(yōu)質教育,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幼兒園教育政策。這些政策旨在提高幼兒園教育質量,確保每個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而有質量的教育資源。此外,對于不同區(qū)域的幼兒園設置與運營也有明確的指導和規(guī)定。二、金堂縣平橋鎮(zhèn)民辦幼兒園情況